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申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二环双七路**迅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春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杰,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合肥适途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与北二环路交口西南角合肥物流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再审申请人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适途车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甄
审判员 欧健
审判员 张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晓亮
书记员杨泽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