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72执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二环双七路**。
法定代表人:张春蓉,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7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船舶、互联网银行信息,未查询到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鄢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