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

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与上海茂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2203号

原告: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26314017B。

法定代表人:章兆俭,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6号楼8座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82081479G。

法定代表人:王加海,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茂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将货款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与法不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成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端维彬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意义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