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豫0103民初1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897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