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

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16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1726314017B(3-3)。

法定代表人:章兆俭,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世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385XX。

法定代表人:曹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承担本案执行费31724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措施(房产、车辆、银行、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2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玉峰

书记员汪庭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