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

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7102执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兆俭,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军,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秦志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力通稀土钢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三百四十二万九千三百六十七元七角二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案已履行完毕,现对其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百四十二万九千三百六十七元七角二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星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屹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