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2726号
原告:杭州边昂布密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冠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登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
法定代表人:计根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边昂布密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登丰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边昂布密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边昂布密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边昂布密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