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昂布(杭州)机械密封有限公司

杭州边昂布密封机械有限公司与赣州逸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3144号
原告:杭州边昂布密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208号B座四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赣州逸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基地冶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边昂布密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逸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边昂布密封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