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沄晗建材有限公司、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464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沄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绿东村街道绿东村1号院10号楼1**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6H5P72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大沙镇岗美村委下张屋马村洞(工业小区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57305995H。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沄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46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淳 审判员 王 旭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