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盛尼堡贸易有限公司、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967号 申请人:许昌盛尼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文兴路与金叶大道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大沙镇岗美村委下张屋马村洞(工业小区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许昌盛尼堡贸易有限公司与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昌盛尼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42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昌盛尼堡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42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