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沄晗建材有限公司、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3580号 申请人:郑州沄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绿东村街道绿东村1号院10号楼1**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6H5P72P。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8**;第五楼自编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岗美村委下张屋马村洞(工业小区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5730599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沄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20352.3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352.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