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地勘测有限公司

5552淮安华地勘测有限公司与江苏小小三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3民初5552号
原告:***地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傅承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年,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小小三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南门大街城南停车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岳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华地勘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小小三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苏0803财保8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小小三印刷有限公司享有的在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19年12月10日,原告淮安华地勘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江苏小小三印刷有限公司享有的在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2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地勘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申请解除对江苏小小三印刷有限公司享有的在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2000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淮安华地勘测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江苏小小三印刷有限公司享有的在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2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04元(原告已预交52元),减半收取52元,保全费140元,合计192元,由原告***地勘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侯中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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