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地勘测有限公司

淮安华地勘测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运机械有限公司、岳国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3财保123号
申请人:***地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傅承花。
委托代理人:孙亚年,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席桥镇渔滨路2号。
法定代表人:岳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岳国,男,汉族,住淮安区。
申请人淮安华地勘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运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在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2000元。申请人***地勘测有限公司交纳了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地勘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运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在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祝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