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鸿凌土石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惠州市惠阳区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鸿凌土石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鸿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民初426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12月20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441************966。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鸿凌土石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鸿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三被告诉讼代表人:惠州市惠阳区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鸿凌土石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鸿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第三人:**,男,汉族,1955年8月28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2************516。
第三人:***,男,汉族,1953年10月16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2************519。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252************510。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生,住广东省惠东县**********,身份证号码442************332。
原告***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区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鸿凌土石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鸿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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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白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