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1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忠勤,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万银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维也纳森林小区D3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3098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万银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6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忠勤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忠勤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张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森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