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202民初1168号
原告:郑州市科德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高新区红楠路8号5幢4层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郑州市科德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科德公司)与被告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新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363835.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提起诉讼的2017年11月2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业从事系统研制开发的企业,与被告有多年的业务往来。为被告制作电气控制配套系统,被告陆续支付着货款,截止到2017年8月18日被告支付11000元后,尚欠总货款363835.5元,原告多次催要该货款,被告一直推脱不付,故提起本案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华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有多年的业务往来,且存在多个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的合同约定的管辖及交货时间、款项、支付等。截止开庭,原告没有提交具体是哪个合同导致的欠款,导致被告无法应诉,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专业从事自动化系统研制开发的企业。近年来,原、被告之间多次签订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制作、供应电气控制系统的配套产品与服务,被告支付了合同部分货款。原、被告之间存在多份合同款项没有结算,经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自己统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3835.5元。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于2018年4月3日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认可欠原告363835.5元的事实,并提出付款的时间与数额,但是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还款计划。
本院认为:到期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本案中,被告共计有363835.5元的货款没有支付的事实,由原告的统计结果与被告的还款计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该债务是否为到期债务,原告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是被告在还款计划中认可是欠款,故债务到期时间,本院按被告出具还款计划的2018年4月3日确认。被告没有及时付款,应承担清偿责任。因原告主张的363835.5元为被告总欠货款数,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363835.5元货款中存在在2018年4月3日尚未到期的问题,故其以原告没有提交具体合同导致被告无法应诉而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郑州市科德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63835.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4月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0元,减半收取3430元,由被告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