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811民初746号
原告:***,男,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40************0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管理处(原湛江市东坡岭农场)
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合流东坡岭。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原吴川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吴川市梅录镇广沿路***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被告湛江市****管理处,第三人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周***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16.08元,减半收取5408.04元,由原告周**负担。
审判长占伟强
人民陪审员*莲
人民陪审员黄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