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5711号
原告: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达文,该司职员。
被告:**,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