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粤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5民初742号之一
原告:广东粤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西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4043W。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8599944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梅录镇广沿路***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168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北路**逸涛雅苑会所**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97381786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粤群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且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中物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