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682财保27号之一
申请人:盘锦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坝墙子镇大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吕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凤城市石城镇宏光路桥维修队,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石城镇石城村。
法定代表人:鄂双江,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南三路8-C(6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天津铁建大厦六层B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盘锦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凤城市石城镇宏光路桥维修队、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立案后,依据网络查控结果,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凤城市石城镇宏光路桥维修队、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凤城市石城镇宏光路桥维修队的银行帐户资金1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48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4970元,申请保全立案时暂由盘锦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