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国家粮食储备库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西侧公租房1号楼1-10和1-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标的额为2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20万元,余下9万元暂时由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履行时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暂时不需强制执行,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182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怀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