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明光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明民执异字第00010号
异议人:明光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7263880-8。
法定代表人:杨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珍中,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承林,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车站北路国土局六楼,组织机构代码66794205-5。
法定代表人:王锦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光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执字第00764号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明光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称:因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直未向明光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以及移交工程备案资料,申请人的行为不仅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国家利益。
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已就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向异议人开具工程款发票和移交工程备案资料纠纷诉至天长市人民法院,且天长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如果强制执行判决确定的所有工程款,必将造成异议人的经济损失。
二、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工程款仍然是合同价款,异议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应当享有抵消权、履行抗辩权。
三、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依法纳税及开据发票的义务,如贵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国家的税收征收。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移交相关工程备案材料,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办公楼工程无法进行备案(成为违法建筑),将给异议人带来无法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贵院裁定中止执行(2013)明执字第00764号执行一案【即中止对(2013)滁民一终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异议人明光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185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异议人已就工程款发票和移交工程备案资料纠纷向天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申请人没有开工程款发票。
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认为备案资料不存在,早已备过案。异议人把(2013)滁民一终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工程款交到法院帐户上来,申请人开工程款发票给异议人。
申请人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工程资料已经备案且与本案没有关系,异议人将工程款给申请人,申请人将工程款发票开给异议人。
申请人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2013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光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3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明光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本院裁定中止执行(2013)明执字第00764号执行一案【即中止对(2013)滁民一终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明确表示对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执字第00764号执行通知书无异议,对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无异议。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对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并无异议。异议人要求本院裁定中止执行(2013)明执字第00764号执行一案【即中止对(2013)滁民一终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的请求事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现申请人已同意给异议人开据工程款发票,异议人也未提供申请人没有移交工程备案资料纠相关证据,且异议人已就工程款发票和移交工程备案资料纠纷向天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异议人明光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裁定如下:
驳回明光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悝
审判员 李从岭
审判员 臧良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