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6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曾付友,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肖运管,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董小换,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张伟,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吴忠英,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程机财,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蔡志芳,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姚瑞发,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夏善琴,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谈世祥,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灵迹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67942055P
法定代表人:李文,公司经理。
2021年1月11日本院受理原告***等12人诉被告***、谈世祥、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1年1月28日在开庭审理。开庭前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原告***等12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12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12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等12人负担。
审 判 员 周 反 修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