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1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女,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谈世祥,男,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灵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67942055P。

法定代表人:李文,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谈世祥、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萍

书记员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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