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1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生,住安徽省。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住安徽省。

原告:马书银,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赵世军,男,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朱茂义,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生,住安徽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谈世祥,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灵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67942055P。

法定代表人:李文,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书银、***、赵世军、朱茂义与被告***、谈世祥、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书银、***、赵世军、朱茂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曾兆

书、马书银、***、赵世军、朱茂义负担。

审判员  陈家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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