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5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魏怀纪,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陈学刚,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戴成汝,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陈多海,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上述七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谈世祥,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后堡行政村谭桥自然村94号。
被告: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82667942055P,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灵迹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文,经理。
原告***、***、魏怀纪、陈学刚、***、戴成汝、陈多海与被告***、谈世祥、明光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魏怀纪、陈学刚、***、戴成汝、陈多海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原告***、***、魏怀纪、陈学刚、***、戴成汝、陈多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魏怀纪、陈学刚、***、戴成汝、陈多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原告***、***、魏怀纪、陈学刚、***、戴成汝、陈多海负担。
审判员 刘学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