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408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超,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灵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67942055P。
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市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市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003222637B。
法定代表人:徐胜利,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金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0854元,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能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