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17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鲁班大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史立宾。
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卜银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民终1097号判决,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812484元。
执行中,本院以(2020)川01执1729号执行裁定将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兴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偿金额限额18812484元予以冻结;以(2020)川01执1729号执行裁定之二将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应收账款限额18812484元予以轮候冻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18812484元及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097号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荣文
审 判 员 石 波
审 判 员 侯 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吉 坤
书 记 员 曾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