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1679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银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2018)川19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83142.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34.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施 忠 诚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胡 燕 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闫川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