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广纳镇万轮砖厂与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广纳镇万轮砖厂。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万轮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314587756B。

投资人:向浩。

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卜银文,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广纳镇万轮砖厂与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本院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川1921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广纳镇万轮砖厂欠款37851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89元和执行费5578元,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房管部门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广纳镇万轮砖厂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施忠诚

审判员  胡燕文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