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合发展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2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合发展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科技创新园一期汽8栋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钟承君。
被执行人:***,男,1973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2单元20楼6、7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合发展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35856.67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 琨
执行员 李 靖
执行员 杨可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