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105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74083F。
法定代表人:卜银文,董事长。
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二单元20楼6、7号。
被告:通江亿品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68962716Y。
法定代表人:张嘉豪,董事长。
单位地址: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东街163号3单元3楼1号。
第三人:四川桓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93972423C。
法定代表人:许珂,董事长。
单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路××号。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江县亿品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桓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4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预缴诉讼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原告**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7024元,若逾期不足额缴纳,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21年4月26日,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裴茂森
人民陪审员 苟强心
人民陪审员 冯丽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