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恢52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锦城新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合作路**。
法定代表人:李亮。
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卜银文。
被执行人:四川名品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王元令。
被执行人:卜银文,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李宏,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锦城新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名品佳实业有限公司、卜银文、***、李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对被执行人四川名品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个车位进行了评估拍卖。其中一个车位于2020年10月14日二拍流拍,其余车位2020年9月14日竞买人卜欣玥以分别以58800元、61800元、61800元、55700元、55700元、55700元最高价竞得,以上共计349500元。所得拍卖款349500元,扣除执行费514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执行和解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本院决定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24731、124732、200444、200445、200443、200442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发广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熊 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