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民初3706号
原告:达州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郭渠,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1F。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其,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于丁,达州市通川区北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凤北街道双鱼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金家忠,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5D。
原告达州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凤北街道双鱼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达州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达州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刘秋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