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州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江县长田乡盘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红宇,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辉,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彬,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1日,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江县长田乡盘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生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银,男,生于1963年1月27日,汉族,原村主任,住四川省开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达州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江县长田乡盘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2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0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 彤
审判员 胡光俊
审判员 程 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