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0444号
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德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雅姣,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扬,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坤。
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庞伟丽
法官助理 严 华
书 记 员 黄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