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代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4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西部智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641180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4民初69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故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地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故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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