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921执异20号
异议人(案外人):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西部智谷A区2栋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64118094。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移送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10084981499。
负责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案外人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冻结裁定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他公司中标承建遂宁市安居区,仅与***签订两份劳务施工合同,劳务总价款289万元,已支付300.157万元,***尚欠劳务人员的劳务款。蓬溪县人民法院以(2021)川0921执379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他公司在遂宁柔刚投资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严重损害他公司的利益,特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并解除冻结。
被执行人***辩称,她将串通投标卖标的收入转给其前夫**去挂靠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遂宁市安居区工程,她是实际施工人,其前夫**只是挂名。该工程在遂宁柔刚投资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未支付,应当作为她串通投标非法收入投资的收益,属于(2020)川092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的犯罪所得。蓬溪法院出具的(2021)川0921执379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错。
本院查明,(2020)川092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串通投标罪,尚有违法所得232.59万元没有退回,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予以追缴,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2021)川0921执37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挂靠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的应收工程款232.59万元,遂宁柔刚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本院认为,(2021)川0921执379号执行裁定书系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应领工程款,并无不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故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冯良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