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弘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5497号
原告:上海弘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舟路550号5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全,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西部智谷A区2栋6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坤。
被告:宋伟,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上海弘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巨澜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田一夫
书 记 员 田一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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