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弘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5497号之一
原告:上海弘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舟路550号5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全,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西部智谷A区2栋6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坤。
被告:宋伟,男性,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上海弘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市目前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巨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田一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