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马边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33民初774号 原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西部智谷A区2栋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641180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马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县信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70903534X6。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马边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