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329号
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9854397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西部智谷A区2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641180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财产149656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四川众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财产14965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