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2636号
原告: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罗锡清。
被告: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栋2单元905号。
本院在审理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原告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从银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