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宇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执恢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栋2单元905号。

法定代表人:钟志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元祥,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N区17栋。

法定代表人:周厚全。

被执行人:周厚全,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周厚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川0105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74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9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四川**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金堂通用航空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持股比例:1.25%,认缴出资额:250万元)进行了公开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二拍流拍价为130256元;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接受以物抵债,并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面表示暂缓处置案涉股权;

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庞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