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45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联邦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钟志程,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鸿德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8711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鸿德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XXX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目前已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后,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内余额不足,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87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方钦少
审判员 陈 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