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8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钟志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武,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琳,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8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意即对于胁迫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普通事实的证明标准,当事人的举证及解释应当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一审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认定涉案工程量结算单系**受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胁迫所签署,有所不当,以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80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睿
审判员 聂   效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