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3民初3641号
原告:广西斯达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车园横六路7号C区标准厂房8栋东跨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CX0K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德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德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栋2**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4777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斯达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斯达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西斯达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广西斯达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