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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83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生,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被申请人:四川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川A7××**号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10000元。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川A7××**号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