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财保151号
申请人:四川省树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白塔社区第四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郭述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鹏东,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华。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杨柳路288号秦巴医贸园A区商业城A栋四楼。
负责人:刘斌。
申请人四川省树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653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函号:ACHD210Z0120Q000969A)为申请人四川省树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树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6073××××0995内银行存款117653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树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学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怡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