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904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工。
委托代理人***,职工。
被告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熙,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5元,减半收取2607.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阳
人民陪审员*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姜玲